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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5-06-27 17:12:05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联合发布,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该《意见》共二十条,聚焦公检法三机关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中的职责分工、证据标准、程序衔接等关键问题,旨在通过制度化协作破解执行难题,维护司法权威。


原文链接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69121.html


一、明确公检法三机关职责分工,构建全链条惩治体系

  1. 法院的案件移送义务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犯罪的,需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并附五大类证据材料(包括被执行人身份、执行义务、执行能力、拒执行为及后果等)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例如,若被执行人通过虚假和解放弃到期债权,法院需将相关和解协议、银行流水等证据一并移送
  2. 公安机关的立案审查机制
    公安机关对法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必须接受并出具回执,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 7 日内立案;重大疑难案件可延长至 30 日审查。若决定不予立案,需在 7 日内函告法院并说明理由。这一规定压缩了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避免 “有案不立”。
  3. 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强化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可要求其书面说明理由;若理由不成立,应通知公安机关 15 日内立案。此外,检察机关在执行监督中发现拒执线索的,可直接移送公安机关,形成 “双重监督” 机制。

二、细化证据标准,降低刑事追诉门槛

  1. 执行能力的认定
    法院移送材料需包含证明被执行人 “有能力执行” 的证据,如财产线索、收入证明等。值得注意的是,2024 年《解释》明确,被执行人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转移财产,生效后仍拒不执行的,可认定为 “有能力执行”。例如,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将房产过户至亲友名下,即使判决生效后房产已不在其名下,仍可追究刑责。
  2. 拒执行为的证据类型
    除传统的财产转移、拒不申报财产外,《意见》特别强调以下行为的证据固定:
    • 消极抗拒行为:如以拉拽、推搡等方式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
    • 关联行为追责:案外人明知被执行人拒执仍协助隐藏财产的,以共犯论处。

三、完善自诉程序,拓宽权利救济路径

  1. 自诉案件的启动条件
    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 被执行人拒执行为侵犯其人身或财产权利;
    • 曾向公安机关控告但未获处理(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超期未答复)或检察院不起诉。例如,申请执行人在公安机关对拒执线索超 30 日未答复后,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2. 自诉案件的管辖与材料要求
    自诉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申请执行人需提交刑事自诉状、生效法律文书、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等材料。法院应在 15 日内审查立案,并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3. 自诉与公诉的衔接
    若公安机关在法院审查自诉期间决定立案,法院可终止自诉程序;若公安机关再次不予立案,申请执行人可重新提起自诉。这一设计避免了程序空转,保障申请执行人的选择权。

四、强化财产处置,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1. 涉案财产的即时控制
    公安机关立案后,需对被执行人通过隐藏、转移等手段处理的财产及时查封、扣押、冻结。例如,被执行人将担保房产低价转让的,公安机关可同步冻结交易款项。
  2. 追赃挽损的判决执行
    法院在判决中需明确追缴或责令退赔被执行人违法处置的财产,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例如,被执行人虚构长期租赁关系导致房产低价拍卖的,法院可判决撤销租赁合同并追回差价。

五、与 2024 年《解释》的衔接与互补

2024 年《解释》(法释〔2024〕13 号)侧重实体认定标准,如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的具体情形,而《意见》聚焦程序操作,两者形成 “实体 + 程序” 的完整规范体系:


  • 单位犯罪的处理:《解释》明确单位可构成拒执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责,《意见》虽未重复,但司法实践中仍适用该标准;
  • 自诉程序的细化:《意见》将《解释》中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 的模糊表述,具体化为 “公安机关 30 日未答复”“检察院不起诉” 等可操作条件。

六、典型案例映射实践难点与破解路径

  1. 虚假和解规避执行
    被执行人侯某某与邱某通过虚假和解协议放弃 200 万债权,意图保住邱某房产。法院将线索移送后,二人分别被判处 8 个月和 6 个月有期徒刑。本案凸显《意见》对 “恶意处分财产” 行为的精准打击。
  2. 虚构租赁关系对抗执行
    邱某与朱某伪造 15 年租赁合同,导致房产 “带租拍卖”。法院通过审执联动锁定虚假证据,最终三人分别获刑 2 年至 6 个月。这一案例印证《意见》对 “妨害执行手段多样化” 的应对。

七、实践意义与社会影响

  1. 破解执行难的制度突破
    通过明确三机关 “流水线式” 协作机制,《意见》将拒执罪的刑事追诉从 “选择性执法” 转变为 “常态化打击”。例如,2024 年《解释》实施后,全国拒执罪立案数同比上升 37%,《意见》的出台有望进一步提升打击力度。
  2. 司法权威与社会诚信的双重维护
    对 “老赖” 的刑事追责不仅保障了胜诉当事人权益,更传递出 “裁判必执” 的强烈信号。典型案例中,被执行人在被追究刑责后主动履行义务的比例高达 62%,彰显刑事威慑的实际效果。
  3. 法治营商环境的优化
    拒执罪的有效惩治降低了商业交易中的 “执行风险溢价”,尤其对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回收、金融债权实现等领域具有积极意义。

结语

《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拒执犯罪的治理从 “运动式打击” 转向 “制度化治理”。其通过明确三机关权责、细化证据标准、完善自诉程序,构建了 “发现 — 移送 — 侦查 — 起诉 — 审判 — 执行” 的全链条闭环。未来,随着《意见》与 2024 年《解释》的协同实施,“执行难” 问题有望得到根本性缓解,司法公信力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将迈出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