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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修订发布2025-05-20 21:12:52

2025 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 年 5 月 20 日发布,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权威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解读:

  • 明确受理情形:《解释》呼应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的类型化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告知无法提供或者不予处理,行政复议机关对不予公开行为作出复议决定,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或公民、法人认为行政机关公开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将公民、法人认为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形也纳入受理范围。
  • 界定原被告资格:原告资格方面,与《行政诉讼法》规定一致,认为行政机关公开或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 “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原告资格。被告资格方面,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情形,依据 “谁行为,谁被告” 原则确定,还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被告资格作出了规定。
  • 确定举证责任:被告遵循《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解释》还对被告不同主张的举证责任分项规定。原告方面,要求被告公开政府信息的,应提供曾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据;起诉要求被告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的,需对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举证。同时,针对滥用申请权和诉权问题,规定原告需提供行政机关行为可能对其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据。
  • 完善裁判方式: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如法定复议前置未申请复议、程序性告知行为等,规定了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以支持当事人获取信息诉求为出发点,明确被告依法应公开信息的,判决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对适用确认违法判决的情形进行了规定,还对原告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的情形,如行政机关行为合法、起诉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理由不成立等进行了规定。
  • 保留预防救济制度: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一旦无序公开,会造成不可逆转的权利侵害,《解释》保留了原司法解释中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预防救济制度的规定,即政府信息尚未公布前原告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不得公开,或在诉讼期间原告可申请停止公开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