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原料药生产企业,通过控制原料药供应渠道、强制签署排他协议、实施不合理高价等手段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下游制剂企业及消费者权益的,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1%-10% 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没收违法所得。
基本案情
2020 年 11 月,市场监管总局对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下称 “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下称 “武汉汇海”)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涉案的去甲肾上腺素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系生产急救类注射液的必需原料,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和医保药品。2010 年起,远大医药通过控制上游生产资质和下游经销渠道,在中国市场占据绝对支配地位:
- 垄断协议:2016-2019 年,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签订排他协议,要求后者停止销售同类原料药,并给予补偿,直接消除市场竞争;
- 高价销售:通过 38 家关联公司 “过票” 加价,将采购价 73-94 元 / 克的原料药抬高至 1.8 万 - 3.5 万元 / 克,涨幅超 400 倍;
- 搭售条款:强制下游制剂企业低价返售成品药、限定销售区域,挤压竞争对手生存空间。
该行为导致相关急救药品价格畸高,国内售价达美印俄等国的 12-62 倍,部分医院因成本压力停止采购,危及患者用药安全。
争议焦点
- 涉案企业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原料药流通环节的 “过票” 行为是否属于垄断行为;
- 高价销售与正常市场波动的界限认定。
裁判结果
2023 年 5 月,市场监管总局作出处罚决定:
- 远大医药因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没收违法所得 1.49 亿元,并处 2019 年度销售额 3% 的罚款 1.36 亿元,合计 2.85 亿元;
- 武汉汇海被没收违法所得 3092 万元,并处销售额 2% 的罚款 412 万元,合计 3505 万元;
责令涉案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料药市场公平供应。
垄断行为识别要点
- 横向垄断协议:原料药企业与竞争对手签订分割市场、固定价格的协议(参考氟尿嘧啶注射液案,两药企因固定价格被罚 5705 万元);
- 纵向控制:通过包销协议控制上下游供应链(如武汉汇海垄断硫酸多黏菌素 B 原料药,致制剂价格虚增 62 倍);
- 滥用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大幅提价(东北制药左卡尼汀原料药提价 4 倍,被罚 1.33 亿元)。
执法趋势与合规建议
- 高压执法:2023 年医药领域反垄断罚没金额达 17.72 亿元,占全国总额 82%(《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3)》);
- 全链条打击:重点关注原料药生产、流通、终端销售环节的 “过票洗钱” 行为(上海医药子公司因高价销售被罚 4.62 亿元);
- 合规重点:原料药企业需建立反垄断合规体系,避免签署排他协议、控制供应渠道或实施不合理高价。
救济与维权路径
- 管辖权认定:被侵权企业可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如生产工厂所在地)提起诉讼(参考 “巴曲酶” 原料药案,北京法院确立管辖权);
- 证据固定:及时保存垄断协议、涨价函件、交易流水等关键证据;
- 行政举报:向市场监管总局或省级反垄断机构提交垄断线索,触发执法调查。
典型意义
本案揭示了原料药领域 “控制供应 — 抬高价格 — 挤压竞争” 的垄断链条,展现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民生药品领域的高压监管态势。类案处理中,需综合经济分析(如价格涨幅与成本对比)、市场结构(如单一供应商占比)及行为后果(如药品短缺)判定垄断性质,平衡医药创新激励与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患者用药可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