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
发布日期:2025 年 2 月 10 日
施行日期:2025 年 3 月 20 日
官方原文链接:
管理原则
- 统一标准、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强化档案数字化与跨区域共享。
档案迁移优化
- 经营主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即可完成档案迁移,迁出地不得限制或拖延(第 14 条)。
- 迁入地可通过网络调阅档案的,迁移期间企业可直接办理业务(第 17 条)。
查询与安全
- 扩大查询主体范围(包括律师、公证机构、破产管理人等),新增实名查询及水印溯源机制(第 18-20 条)。
- 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归档时需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第 6 条)。
法律责任
- 对违规限制档案迁移、泄露信息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第 27-31 条)。
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管理,包括设立、变更、注销等全流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