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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今起施行2025-03-20 10:04:15
发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
发布日期:2025 年 2 月 10 日
施行日期:2025 年 3 月 20 日
官方原文链接


办法核心内容概述

  1. 管理原则
    • 统一标准、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强化档案数字化与跨区域共享。
  2. 档案迁移优化
    • 经营主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即可完成档案迁移,迁出地不得限制或拖延(第 14 条)。
    • 迁入地可通过网络调阅档案的,迁移期间企业可直接办理业务(第 17 条)。
  3. 查询与安全
    • 扩大查询主体范围(包括律师、公证机构、破产管理人等),新增实名查询及水印溯源机制(第 18-20 条)。
    • 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归档时需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第 6 条)。
  4. 法律责任
    • 对违规限制档案迁移、泄露信息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第 27-31 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管理,包括设立、变更、注销等全流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