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与核心目标
1. 背景
针对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中存在的收取随意、没收滥用、退还不及时、监管缺位等突出问题,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公安部制定本规定。
2. 核心目标
· 构建全流程规范体系,实现保证金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 破解 “乱收费、没收乱、退钱难” 三大顽疾
· 平衡诉讼保障与人权保护,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二、五大制度创新与核心条款解读
(一)确立 “保证人优先” 原则,减少不必要的财产限制
第三条: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能够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的,原则上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不得强制要求交纳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例外情形:
· 犯罪嫌疑人系外地户籍、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入,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的
· 涉嫌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且负有赔偿义务的
· 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或丧失担保能力,且无法更换保证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规范保证金收取,划定 “数额标尺”
1. 收取原则与考量因素
第六条:以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为原则,综合考虑:
· 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
· 案件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
· 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
· 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今日头条
2. 差异化数额标准
案件类型 | 数额参考 | 特殊情形 |
普通刑事案件 | 起点 1000 元,未成年人 500 元 | 可根据经济状况适当调整 |
经济犯罪 / 侵犯财产犯罪 | 可高于普通案件 |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有赔偿义务的,应提高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有从轻减轻情节 | 可降低数额 | 预备犯、中止犯、初犯、偶犯、胁从犯、过失犯;自首、立功、认罪认罚;达成和解、取得谅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3. 严格交纳流程
第十一条:
· 公安机关应出具《收取保证金通知书》,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三日内向指定银行一次性交纳平顶山市公安局
· 保证金必须存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指定银行设立的专门账户,办案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银行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款凭证,公安机关应将凭证副本送达被取保候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三)分级没收制度,杜绝 “一刀切” 式处罚
第十四至十八条:根据违反规定的程度和后果,区分三个没收层次今日头条:
没收类型 | 适用情形 |
全部没收 | 1. 故意实施新的犯罪;2. 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3. 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4. 两次以上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经警告仍不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部分没收(50%) | 1. 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未造成严重后果;2.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未在 24 小时内报告;3. 传讯时未及时到案,无正当理由;4. 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情节较轻的 |
不予没收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违反规定;2. 情节显著轻微,未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3.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规定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4. 保障申辩权利
第十七条:作出没收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取保候审人拟作出的决定及理由,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申辩理由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四)构建 “主动退、快速退、足额退” 机制,破解 “退钱难”
1. 主动启动退还程序
第二十三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无故意新犯罪,或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在解除取保候审之日起三日内主动启动退还程序,无需当事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 明确退还时限
第二十四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在收到银行退还保证金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 银行应在收到批准决定后三日内将保证金足额退还被取保候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3. 多样化领取方式
第二十五条:
· 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凭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
· 无法亲自领取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领
· 经本人申请,公安机关可书面通知银行转账退还至本人银行账户平顶山市公安局
4. 禁止违规扣减
第二十六条:保证金退还时不得扣除任何费用,包括所谓 “手续费”“管理费” 等,确保足额退还。
(五)强化监督追责,筑牢 “廉政防线”
1. 全程信息化监管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利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对保证金进行全程记录、实时监控,对5 万元以上保证金、多次没收、多人没收等高风险情形重点监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 多部门协同监督
· 督察部门:负责执法监督,查处违规行为
· 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核,确保程序正当
· 审计部门:负责财务审计,保障资金安全
3. 严格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对以下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强制要求交纳保证金,或超标准收取保证金的
· 擅自截留、挪用、侵占保证金的
· 违反规定没收或拖延退还保证金的
· 未履行审核、审批、备案程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三、操作要点与实务指引
(一)当事人须知
1. 申请取保候审时,优先准备符合条件的保证人(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住处和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 对保证金数额有异议的,可书面申请复核,说明经济状况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3. 严格遵守取保候审规定,避免因轻微违规被部分没收保证金
4. 取保候审解除后,无需主动申请退还保证金,公安机关应主动办理
5. 妥善保管交纳凭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作为领取退还保证金的依据
(二)公安机关执法指引
1. 严格执行 “保证人优先” 原则,不得变相强制收取保证金
2. 对保证金数额进行集体研究,避免个人随意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3. 没收保证金前必须履行告知、听取申辩程序,保障当事人权利
4. 建立保证金管理台账,定期核对,确保账实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5. 对退还申请快速审批,不得无故拖延
四、实施意义与影响
1. 对当事人:减少财产限制,保障合法权益,解决 “退钱难” 问题,降低诉讼成本
2. 对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提升执法公信力
3. 对司法实践: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推动刑事司法文明进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